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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:出租人向租户收取用水电费用不得擅自加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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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4日,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官网发布通知,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,出租人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向租户收取用水电费用。出租人向租户收取用水电费用,应提供相关收据或者发票,收据或者发票上应当载明使用数量和价格。根据通知,居民生活用水、用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,水电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及相关价格政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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